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50號
原 告 魏裕榮
被 告 通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元榮
被 告 王振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
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2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,及勞
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: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
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」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0 元(
計算式:1,000 元÷2 =500 元),逾期未繳者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