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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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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253號 原   告 方寶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泥采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37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