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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254號 原   告 天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大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83,092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99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 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