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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業績獎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256號 原   告 徐靖雅 被   告 元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瓊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業績獎 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4 萬6,46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