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北補字第1260號
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明
上列原告與
被告協記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賃
違約金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陸佰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肆佰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
,如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