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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2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賃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260號 原  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記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賃違約金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陸佰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肆佰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