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13號
原 告 昱發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昱安
上列原告與
被告慕凱潔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,380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