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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4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426號 原   告 徐亦樑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01,175 元(93,831+7,344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110 元, 扣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資,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原告請求之短少薪資6,800 元 及具有工資性質之佣金22,444元之部分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即500 元,則原告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610 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