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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5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580號 原   告 大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錕泰飲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57,219 元【計算式:租金及水電費用108,394 元+標的物整修 費用48,825元=157,219 元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660 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