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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6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614號 原   告 商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子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 捌佰壹拾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9   月   9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9   月   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