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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6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617號 原   告 全家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君 上列原告全家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永乘工程有限公司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)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