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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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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6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承攬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654號 原   告 嚴佳宥 被   告 米洛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王維德       陳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,600元,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月  9  日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