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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6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665號 原   告 李秀芬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      黎銘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鎮、黃建群及廣太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24萬1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,275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