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81號
原 告 立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竣勝
上列原告立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
被告韓博理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
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貳拾貳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
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