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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7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725號 原  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複代理人  周聖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子交通有限公司、吳振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貳佰貳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