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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7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760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蓬萊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參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整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