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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8號 原   告 大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江奕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朝龍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柒拾貳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