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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8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873號 原   告 地澤臨文化娛樂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伊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極象設計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參拾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