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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8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轉帳錯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882號 原   告 筑地總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智信 訴訟代理人 黃憶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轉帳 錯誤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7,26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