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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9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912號 原   告 宋靜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典華婚訂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 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