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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9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933號 原   告 鎮旦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曉娟 訴訟代理人 施建仁 被  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張建偉 被  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、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 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