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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94號 原   告 吉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棟 被   告 陳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,944元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2  月  12  日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