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4號
原 告 吉將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國棟
被 告 陳鴻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,944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