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北補字第1947號
原 告 興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建承
上列原告與
被告悅慶資訊有限公司間返還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 萬
6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