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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9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1971號 原   告 遠東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培堃 訴訟代理人 顏顏雲 被   告 謝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 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 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 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