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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20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2058號 原   告 一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謙 訴訟代理人 呂德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建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柒 佰貳拾陸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