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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21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2116號 原  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肆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