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北補字第2204號
原 告 聖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宗熹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進家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臺幣24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
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