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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22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2204號 原   告 聖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家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臺幣24,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