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22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2222號 原   告 新國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鴻鑒 訴訟代理人 劉碧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視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