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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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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22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2285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記交通有限公司、林維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5萬836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