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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22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租賃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2293號 原   告 銀河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益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租賃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貳佰肆拾參萬捌仟貳佰伍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 仟壹佰伍拾陸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