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北補字第2293號
原 告 銀河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政益
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租賃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貳佰肆拾參萬捌仟貳佰伍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
仟壹佰伍拾陸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