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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23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2303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蓮春交通有限公司、許清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2萬768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