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15號
原 告 眾志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文廣
上列原告與
被告洪維良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
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