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40號
原 告 國際機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守山
訴訟代理人 林家祥
上列原告國際機能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被告羽鈦有限公司間請求履
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肆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
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