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23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2381號 原   告 錕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輝明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      曾煜騰律師      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錕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汎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肆佰參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參仟伍佰參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○○○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