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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26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委任費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2621號 原   告 蘇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配貨即承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00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