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21號
原 告 蘇秀芬
上列原告與
被告速配貨即承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00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,如數向本院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書 記 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