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22號
原 告 徐明隆
上列原告與
被告凱翊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
尾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77,02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
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