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26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尾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2622號 原   告 徐明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翊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尾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77,02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