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北補字第2638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
上列原告與
被告益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、陳顯榮間
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參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
佰貳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