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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26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2638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、陳顯榮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參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 佰貳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