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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26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2657號 原   告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 壹萬參仟肆佰陸拾柒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  月   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  月   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