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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26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2665號 原   告 卓爾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耿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萬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