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北補字第2665號
原 告 卓爾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耿毓
上列原告與
被告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萬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