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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27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2715號 原   告 願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玉 訴訟代理人 李鴻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富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零伍佰 零陸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