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718號
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譚秋英
訴訟代理人 彭國同
上列原告與
被告京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
零伍佰壹拾參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
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五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