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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27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2718號 原  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彭國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 零伍佰壹拾參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