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北補字第287號
原 告 林鴻偉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崇維、松浩交通有限公司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5萬245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