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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287號 原   告 林鴻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崇維、松浩交通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35萬245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