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43號
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慶章
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吉時國際娛樂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
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
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吳若萍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