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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343號 原  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時國際娛樂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 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