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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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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353號 原   告 裕豐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郁 訴訟代理人 翁蔡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信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貳 拾陸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