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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368號 原   告 林真如 被   告 吳昭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雯 上列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捌萬肆仟伍佰 元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3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3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 附表: 一、查原告與被告間租賃契約約定自 108年起每月租金為49,500   元,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巷○   號1樓之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土   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,核定為5,940,000元【計算式:每   月租金49,500元×12月÷10%=5,940,000元】。 二、請求被告給付租金544,500元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44,500   元。 三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6,484,500元(計算式:5,940,000元   +544,500元=6,484,500元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