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北補字第376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許弘昌
被 告 林尚平
福爾摩砂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啟誠
上列
當事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
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黎
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