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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376號 原  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許弘昌 被   告 林尚平       福爾摩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啟誠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 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3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3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