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90號
原 告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郁閔
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
被 告 星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賢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,481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