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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390號 原   告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被   告 星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,481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3  月  19  日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3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