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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399號 原   告 憶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紘敏、陳○○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0 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 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