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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411號 原   告 益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春 被   告 許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3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3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