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北補字第412號
原 告 僑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律品
被 告 施國偉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 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
判費1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