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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412號 原   告 僑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律品 被   告 施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 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