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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消防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44號 原   告 北大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雲 訴訟代理人 徐瑋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倫設計等間請求給付消防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參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